- 28 5 月,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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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各地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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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2023-24年度財政預算案》中推出的投資移民計劃,旨在讓一些將資金轉移到香港但不在本地經營業務的投資者移居香港,進一步增強本地的人才優勢,並吸引新資金在香港發展。
投資推廣署下的「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負責審查申請人的金融資產和投資情況,並監察獲批申請人是否持續符合投資和管理的相關規定。入境事務處則負責審批簽證、入境許可、延長逗留期限及無條件的逗留申請。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將於2024年10月16日起進行優化。根據2024年的施政報告,計劃即日起更新,新增可投資於5,000萬港元以上的住宅房地產,最高上限為1,000萬港元;同時,申請人必須至少投入300萬元以支持創新科技等重點行業,並設有鎖定期。
申請資格及認購方法
投資者可將資金投資於某些獲許的資產類別中,無需經營任何業務。獲批的申請人可攜帶其受養人(包括配偶及其18歲以下的未婚子女)來港,通常可獲准逗留兩年,期滿後可申請延長三年,之後每三年可再次申請延長。通常,申請人在港連續居住滿七年後,可以依法律申請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合資格人士
- 外國國民(阿富汗、古巴和朝鮮的國民除外)
-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 已獲外國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中國籍人士
- 台灣華裔居民
資格準則
- 申請時淨資產審查已滿18歲
- 必須提出淨資產審查申請,並向投資推廣署署長證明,於申請前兩年內擁有不少於3,000萬港元(或等值外幣)的淨資產或淨資本
- 必須向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投資組合」投入300萬港元,以支持創新科技及其他有助本港經濟長遠發展的行業
- 獲批後180日內,必須在香港至少投資3,000萬港元於獲許投資資產,存款證投資除外;該存款證必須在獲入境處處長給予「原則上批准」後,由申請人完全擁有
- 在香港及居住地無不良記錄(包括入境記錄),並符合一般入境及安全所需遵守的規定
- 能證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養人的生活及提供住所,無需依賴在香港獲許投資資產的收益、工作收入或公共援助
- 必須保持投資連續七年
逗留條件及香港居留權
- 投資者獲「原則上批准」後,初步可以以訪客身份來港不超過180日
- 獲「正式批准」後,投資者可在港逗留不超過24個月,期間必須符合計劃的相關規定
- 根據上述準則,投資者可再獲延期,若按相同條件及準則審批,通常可獲准延長不超過三年
- 投資者及其受養人在香港通常連續居住七年以上,可依法申請香港永久居留權